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常財建〔2018〕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資金管理,規范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行為,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常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2013〕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管理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管理實施意見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審計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資金管理,規范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行為,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常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2013〕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政府投資基建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其中,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國家、省、市對列入政府審計的基建項目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審計服務商是指: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聯合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招標確定的具有參與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工程造價審計資格的造價咨詢機構。 審計服務商的審計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審計活動。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是審計服務商的采購主體,具體招標采購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具體項目審計服務商的確定由市財政局委托市投資評審中心實施。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及其他需要委托審計服務商的單位或部門為基建項目審計服務委托方(以下統稱“委托方”)。 第五條 基建項目審計服務商基本業務為工程造價審計,附加業務為征地拆遷(征收)審計,附加業務由工程造價審計服務商中有征地拆遷(征收)業績的單位承接。 工程造價審計方式分為竣工結算審計、跟蹤審計(不含竣工結算審計)、全過程跟蹤審計(含竣工結算審計)三種。征地拆遷(征收)審計方式分為征地拆遷(征收)預(決)算審計和征地拆遷(征收)跟蹤審計兩種。委托方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基建項目審計方式。 第二章 服務商庫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審計服務商庫招標采購。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采購結果簽發審計服務商資格確認通知書。審計服務商服務期限暫定一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批準后適當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基建項目審計服務商的確定,由委托方將需求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選聘原則和“庫中產生、利益回避、自愿參加”的操作方法,委托市投資評審中心原則上采用定期抽簽的方式確定(具體操作方式另行確定),并簽發項目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 對在工程造價或征地拆遷(征收)審計上存在特殊需求的基建項目,可由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庫內有意愿參與的服務商,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具體實施的審計服務商。對因專業技術要求復雜等因素造成的特殊基建項目,可由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報經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批準同意后,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工程造價審計服務商。 第九條 大型基建項目的工程造價或征地拆遷(征收)審計,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劃分標段,委托不同的審計服務商分別實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條 自審計服務商資格確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審計服務商與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及市政府采購中心簽訂《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入圍審計服務采購協議》。 第十一條 項目審計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委托方應與審計服務商簽訂書面審計服務委托合同。工程造價審計服務合同應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訂立。征地拆遷(征收)審計服務合同應參照《常州市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征收與補償審計咨詢合同》參考格式樣本訂立。合同簽訂后應到市投資評審中心備案。政府審計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四章 審計服務費的支付 第十二條 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中介審計服務費計費標準(2018年)》(附件)執行,不得擅自突破上限。 第十三條 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審計服務費用由簽訂項目審計服務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在“待攤投資”中列支。支付方式原則上由財政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 市級城市運營公司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政府債券)的基建項目,審計服務費用由委托方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四條 為防止工程造價出現高估冒算,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項目施工方承諾工程結算核減率不得超過6%,超出該約定范圍的審計費用由施工方承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款中扣回。建設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的,超出范圍的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 第五章 政府審計 第十五條 列入政府審計計劃的基建項目分為審計局自行審計和需要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兩種。對需要委托審計服務商參與審計的基建項目,由委托方在入圍服務商庫中按本意見要求確定具體實施項目的審計服務商,并報市審計局備案。受托審計服務商的服務質量依法接受市審計局監督。 第十六條 對未列入政府審計計劃的基建項目,市審計局可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服務商的服務質量一并進行檢查,審計服務商必須予以配合,檢查結果將作為按照本意見對審計服務商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在訂立審計服務委托合同時,審計服務商應與委托方簽訂廉政承諾書,由審計服務商對廉潔從業作出書面承諾,作為委托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對審計服務商進行考核。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可參照上述辦法組織對審計服務商實施考核,考核結果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備案。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根據需要組織對審計服務商在審計服務、管理考核、合同履約、廉政落實等方面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扣減費用、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等方式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及違約行為的,將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約定實行責任追究。 (一)審計服務商應嚴格執行《常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常財規〔2017〕6號)等相關規定,并認真履行投標承諾。如有違反,取消本輪審計服務商資格,將不良行為記錄入案,直至取消下輪政府采購投標資格。 (二)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將停止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并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常財規〔2014〕1號)同時廢止。 |